主旨:重申本校職工申請加班應注意事項,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校職工加班補休暨加班費支給辦法辦理。
二、各單位職工經指派加班,應於下班前先經直屬主管核可後,至差勤管理系統,線上填報加班申請表,再依規定程序報支,凡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未依報支程序者一律不予核可。
三、如因突發事故經主管臨時派遣執行緊急職務者,事後申請至遲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完成。
四、加班須經主管指派,且需符合因臨時性業務需要或處理突發事件,必須延遲下班立即處理者,自己逾時下班非屬加班。
五、校內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紀錄,如因故未簽到退者,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,至差勤系統「補簽到退申請(加班)」填報申請,無簽到退紀錄者,不得申請加班補休或請領加班費。
六、加班申請時數多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,以實際加班簽到退時數核給加班時數;加班申請時數少於實際簽到時數時,以申請時數核給加班時數。上班日之加班時間之計算,以實際上班時數超過應出勤時數後之時間起算。寒暑假期間之加班起始時間比照正常辦公時間辦理。
七、加班之核算以每一小時為單位,超過半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,惟每日須加班滿一小時始得報支;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,休息日及例假日加班以不超過十二小時為限,惟每月以不超過四十六小時為限。
八、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同仁若於例假日(星期日)需加班者,請於事前完成「適用勞基法人員調移申請書」,送至本室辦理。(檔案位址:人事室網站→文件下載→其他表單)
九、職工就加班時間已另支領專班津貼、司機津貼、特勤津貼及其他津貼者或加班當時已支領津貼者,不得再申請加班補休或請領加班費。
十、辦理非本職內專案工作領有工作酬勞費者,在規定辦公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,不得向學校申請加班補休或請領加班費。
十一、加班申請每月彙總報支一次,各單位職工之加班補休暨加班費申請表,應於加班後次月十五日前,逕至差勤管理系統登錄實際加班時間後,送出加班紀錄至人事室審核(惟申請加班費者須印出紙本經一級主管及人事室核准後始得報支),並於核准後該學年度末日前補休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