Ø自我抄襲--含重複發表、資料切割/分散發表、資料擴充重新發表、文字重複使用..等。
Ø未適當引註--援用他人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,未依規定適當引註。
Ø未註明而重複發表--將同一或其學術成果之重要部分刊載於不同期刊或書籍,且未註明。
Ø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--使用先前自己已發表論著之內容、段落或研究成果,而未註明。(碩博士論文屬已發表之著作)。
Ø論文請人代寫、研究掛名、未正確載明合著人,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(或升等)
Ø代表作為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。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,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,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,不在此限。
尚有態樣請見"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"第三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