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申教職員工請假及職員工簽到退撤銷申請注意事項

主旨:重申請假及簽到退撤銷申請應於事件發生之15日內申辦,逾期不再受理簽呈申請,相關事項詳如說明。

109年4月29日東茂人字第10932002500號函

說明:
一、依據本校職工請假及休假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,請假、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,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。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,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。
二、職員工如有未簽到退或未完成請假程序者,差勤系統將自動發送通知,請應於事件發生之15日內(日曆天)申辦撤銷或補請假,逾期不再受理簽呈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