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重申本校職工申請加班應注意事項,如說明,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,不再受理簽呈申請。
109年4月27日東茂人字第10932002420號函
說明:
一、依據本校職工加班補休暨加班支給辦法第三條第二項:「各單位職工經指派加班,應於下班前先經直屬主管核可後,至差勤管理系統,線上填報加班申請表,再依規定程序報支,凡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未依報支程序者一律不予核可。」。
二、加班須經主管指派,且需符合因臨時性業務需要或處理突發事件,必須延遲下班立即處理者,自己逾時下班非屬加班。
三、校內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紀錄,如忘記簽到退,應於加班後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,到差勤系統填報加班補簽到退申請,無簽到退紀錄者,不得申請加班補休或請領加班費。
四、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同仁若於週日需加班者,請於事發前完成「適用勞基法人員調移申請書」(請自本室網頁其他表單下載),送至本室辦理。